(商港區域內禁止行為)【相關罰則】
商港區域內,不得為下列行為:
一、在海底電纜及海底管線通過區域錨泊。
二、養殖及採捕水產動、植物。
三、其他經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公告之妨害港區安全行為。
商港經營事業機構、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於不妨害港區作業、安全及不造成污染之商港區域,得與登記有案之相關社團協商相關措施,公告開放民眾垂釣,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。
(違反公告區域外垂釣者之處罰)
公告區域外垂釣者,由航港局或指定機關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,並得沒入其釣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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