釣魚 FAQ

水庫可以釣魚嗎?要在管理機關公告的垂釣區,違規罰 2,500~5 萬元;放生、划浮具也要申請許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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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  1. 什麼地方算「水庫蓄水範圍」
  2. 釣魚、划船、放生各要什麼
  3. 誰來開罰
  4. 不適用的情況
  5. 實際該怎麼做

2009 年有人提醒高雄阿公店水庫已經禁釣,自己才去釣一次就被趕;2008 年有人問澄清湖哪裡好釣,回覆說早就不能釣、躲起來也會被開單。也有人專門在各水庫釣大頭鰱。同樣是水庫,能不能下竿,差在管理機關有沒有公告開放。

什麼地方算「水庫蓄水範圍」

水利法施行細則第 5 條:水利法所稱水庫,是水資源利用及防洪關係重大的堰、壩與附屬設施及蓄水範圍,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。蓄水範圍依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3 條,包括滿水位與迴水所及的蓄水域、重要設施的土地,以及蓄水域周邊必要的保護範圍;攔河堰型水庫的蓄水域,以堰壩上游 5 倍堰壩長度為限。範圍由管理機關擬定、主管機關核定公告。

所以湖邊的步道、岸邊的空地,只要在公告的保護範圍內,就適用下面的規定。

釣魚、划船、放生各要什麼

行為 規定與罰鍰
岸邊垂釣 管理機關得劃定公告垂釣區域與方式(辦法第 10 條);違反公告的遊憩範圍或活動項目,罰 2,500~5 萬元(水利法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7 款、第 93-3 條)
划船筏、浮具 須申請許可,管理機關可限制種類、數量、馬力、速度(辦法第 5、14、15 條)
放生、捕撈 須申請許可,載明種類、大小、數量(辦法第 5、11、13 條)
箱網養殖 禁止(水利法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5 款),罰 2 萬 5 千~50 萬元(第 93-2 條)
丟棄廢棄物 禁止(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3 款),罰 25 萬~500 萬元(第 92-2 條);首度查獲、少量且依限清除,罰 2,500~5 萬元(第 95-2 條)

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,要申請許可的行為以管理機關「公告者為限」,而且公告要寫明許可的活動範圍、方式、申請期限與限制事項。也就是說,每座水庫的開放項目不同,要看該水庫管理機關的公告。壩體、取水口等重要設施周圍,第 6 條另劃限制活動的區域,不受理任何使用申請。

蓄水範圍若位在風景區、風景特定區或森林遊樂區,第 7 條讓管理機關與觀光管理機關協商,把垂釣、划船納入休閒遊憩規劃,劃定範圍後委託管理。

誰來開罰

辦法第 2 條:多目標、供水達 2 縣市以上、中央興建、位於中央管河川或達一定規模的水庫,主管機關是經濟部(可委由水利署及各區水資源分署辦理);其他水庫是所在縣市政府。管理機關負責巡防與舉發,再移送主管機關依水利法處分(第 4 條)。阿公店水庫那篇提到被「條子」趕,實際上是誰執行、有沒有開罰,原文沒有寫,本文不推測。

不適用的情況

  • 溪流、河川:水利法第 78 條河川區域的禁止行為沒有列釣魚,溪流能不能釣主要看漁業法的封溪公告,見封溪護魚釣魚罰多少;站上 2008 年也有人抱怨到處釣魚都違法
  • 公園的湖、池塘:依各縣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,例如台北市公園只有公告地點可以釣
  • 沒有公告為水庫的埤塘、私人魚池:不適用水利法的水庫規定;私人釣場依業者規定收費
  • 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:自來水法第 11 條列的禁止或限制行為沒有明列垂釣,但第 11 款可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,各保護區的公告本文沒有查
  • 電魚、毒魚、炸魚:漁業法另有禁止規定,不在本文範圍

實際該怎麼做

  1. 出發前查水庫管理機關(水利署各區水資源分署、縣市政府或受託管理的單位)的公告,確認有沒有劃定垂釣區與開放時段
  2. 到現場先看告示牌與蓄水範圍界樁,只在公告的垂釣區下竿
  3. 想用船筏、浮具或放生的,先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,取得許可書再進行
  4. 餌料袋、釣線、空罐全部帶走,避免觸犯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3 款
  5. 不確定能不能釣的水域,打電話問管理單位,比被開單再申訴省事

常見問題

水庫可以釣魚嗎?

要看管理機關有沒有公告。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第 10 條:管理機關在不影響水庫運用目的與水質的條件下,得劃定公告供民眾垂釣的區域,並規定垂釣方式。在公告範圍以外,或違反公告的方式垂釣,屬於水利法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7 款「違反公告許可之遊憩範圍、活動項目或行為」,依第 93-3 條處 2,500~5 萬元罰鍰。

在水庫划橡皮艇、浮具釣魚要申請嗎?

要。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:在蓄水範圍內行駛船筏、浮具,應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,申請書要載明種類、數量、馬力與速度(第 14 條);管理機關可以限制種類、數量、動力、速度、使用期間與停泊位置(第 15 條)。許可期間最長 3 年(第 20 條)。

可以去水庫放生魚嗎?

要先申請。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3 款把「放生、捕撈孳生魚類、水產物」列為要向管理機關申請許可的行為,第 11 條規定申請書要寫明放生的種類、大小及數量。在蓄水範圍內養殖水產物則是水利法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5 款禁止的行為,依第 93-2 條罰 2 萬 5 千~50 萬元。

在水庫邊亂丟餌料袋、垃圾會怎樣?

水利法第 54-1 條第 1 項第 3 款禁止在水庫蓄水範圍棄置廢土或廢棄物,第 92-2 條罰 25 萬~500 萬元。首度查獲、一定數量以下的一般廢棄物,且依限清除的,第 95-2 條改處 2,500~5 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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